医院开出的精神病证明有效吗 (一)

医院开出的精神病证明有效吗

法律分析:精神病鉴定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精神病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最权威的。只要鉴定结论为精神病人,那么就会被限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类之中,没有其他的特殊类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精神病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二)

1. 精神残疾一级:WHO-DASⅡ值≥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基本的生理、心理需求。不与人交往,无法工作或学习新事物,需要全面的环境支持,长期生活需他人监护。

2. 精神残疾二级: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患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他人交往,仅与照顾者有简单互动。能理解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在监护下能简单劳动,能表达基本需求,偶尔参与社交活动。

3. 精神残疾三级: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患者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但能简单交流,表达情感。能独立完成简单劳动,学习新事物的能力逊于常人。在社交活动中通常被动参与,偶尔能主动参与。

4. 精神残疾四级: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患者生活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较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表达情感,理解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略逊于常人。

鉴别心理问题与精神病:

1. 心理障碍是人人可能遇到的,如情绪波动、失调,兴趣减退,生活规律紊乱等,通常由现实问题引起。

2. 心理咨询适用于处理神经症,如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等,以及心身疾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的心理问题,儿童情绪障碍和学习障碍等。

3. 精神病涉及大脑机能活动的紊乱,影响精神活动,致病因素包括遗传、个性特征、体质、器质性因素和社会环境等。

4. 精神病患者的典型症状包括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等,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寻求治疗。

5. 判断病与非病的三原则包括是否存在幻觉或妄想,自我认知是否出现问题,情感与认知是否混乱,以及社会功能是否严重受损。

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和方法 (三)

法律分析:司法鉴定的方法有:

1、门诊鉴定。

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2、鉴定人外出鉴定。

鉴定人到被鉴定人所在地,如监狱、拘留所等,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后,作出鉴定。

3、住院鉴定。

即被鉴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内,禁止会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连续不断的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在被鉴定人的房间内可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记录系统,这样便于更好地观察、记录被鉴定人的情况,能及时正确地作出鉴定结论。住院鉴定同门诊鉴定或外出鉴定相比,它的资料更全面,结论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观察条件,受到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对精神病症状不典型及有伪装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进行住院鉴定。

4、缺席鉴定。

在被鉴定人不在的情况下,仅根据书面及相关的旁证材料作出精神病鉴定。一般在被鉴定人死亡、失踪、出国等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在司法实践中,缺席鉴定比较少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 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精神病鉴定的流程包括什么? (四)

精神病的鉴定流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委托和受理,第二方面是鉴定。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必须委托给专门的机构,要携带相关的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受理之后,会在半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出具鉴定报告。 一、委托与受理

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5.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

1)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

2)不能按本规定提交材料和交纳鉴定费,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但因案件特殊无法收集到有关材料,经委托机关详细说明正当理由,由专家研究是否受理委托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二、鉴定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办案机关可以委托专门的机构,对犯人进行精神病的司法鉴定,要提供被鉴定人的个人基本信息,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以及病历资料,交纳委托鉴定的费用,鉴定中心受理之后,会及时进行鉴定,出具完整的鉴定报告,参与鉴定的人员不能少于两人。

做精神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五)

一、精神病鉴定的委托程序涉及刑事案件的精神病人鉴定,需要出具鉴定委托书和提供案情材料等步骤。

二、在行政案件中,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具有特定情形的除外。

三、对精神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五、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精神病鉴定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云律目网的其他内容。